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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的中断

        来源: 作者:李金花 责任编辑: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体育投注账号被冻结_365网络科技城关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9 11:08: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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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年9月4日           地点:本院雁滩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伟中

        被告:王健新、杜肖华

         

        案情原、被告三人系老乡。2014年7月17日,被告王健新及被告杜肖华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健新写有“今向王伟中接到550000元,利息按每月3%计算。利息每月付清。期限为壹年。2014年7月20日”。庭审中,原告及被告王健新承认借条系2014年7月17日所写。被告杜肖华在借条上写有“该款由杜肖华借款中转入王伟中经理帮助杜经理解决同意先付杜肖华。2014年7月17日”。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将500000元转入杜肖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利息460000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8)甘01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审:2014年7月17日,被告杜肖华在借条上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

        原告:是。

        审:为何借条上被告王健新及被告杜肖华书写的日期不一致?

        原告:应该是笔误,借条是2014年7月17日书写的。

        被一(王健新):日子为何不一致我记不清了,但是确实是2014年7月17日书写的,因为我在原告处的其他借款是每月20日还利息,故我签的日期是2014年7月20日。

        被二(杜肖华):认可2014年7月17日同一天书写的借条。

        审:被告杜肖华提出该借款系债权转让,是否属实?

        原告:不属于,被告杜肖华也未提供债权转让协议。

        审:被告王健新,2014年7月17日出借的款项系你个人所借,还是与被告杜肖华共同所借?

        被一:被告杜肖华让我去原告处打个借条,借500000元他要用一下。

        审:该借款当时打入了谁的账户?

        被一:打入被告杜肖华的账户。

        审:除本案涉案款项外,你与原告有无其他经济往来?

        被一:有。

        审:其他款项如何处理了?

        被一:201872日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审:该借条的款项是否包括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的款项内?

        被一:不包括。

        审:被告杜肖华说你与其之间有550000元债务,是否属实?

        被一:不属实。

        审:是否存在被告杜肖华所说的债务转让?

        被一:不属实。

        审:有无被告王健新与被告杜肖华之间欠款500000元的证据?

        被二:有打款凭证,但是借条已经还给被告王健新。

        被一:借款存在,但是我已经偿还了,我也有银行的汇款凭证。

        审:借条上写明为550000元,但是打款凭证只有500000元是为什么?

        原:民间借贷有个先扣利息的习惯,故该笔借款已将前期利息50000元扣除, 只打款500000元,我们也实际主张了500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评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1、该笔借款是否系被告王健新、被告杜肖华共同借款;2、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是否经过;3、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各多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王伟中主张系被告王健新、杜肖华共同借款,并提供借条予以证明;借条上明确载明的借款人为被告王健新;被告杜肖华辩称其在借条上所写的内容证实其将被告王健新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笔借款应由被告王健新偿还。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杜肖华在借条中虽未明确表明其系借款人,但该笔借款实际转入被告杜肖华的银行账户,且被告杜肖华辩称的债权转让关系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王健新在庭审中亦表示其与被告杜肖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涉案借款系其与被告杜肖华共同借款。故本院推定该笔借款系被告王健新、被告杜肖华共同借款,原告与被告王健新、杜肖华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王健新、杜肖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借款期满后其一直向被告王健新催要,被告王健新亦认可原告向其催要借款的事实,该笔借款因被告王健新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被告杜肖华虽辩称原告从未向其催要过该笔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被告王健新认可该笔借款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杜肖华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王伟中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关于借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王健新及杜肖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体育投注账号被冻结_365网络科技银行个人转账/汇款回单及其供述,均表明实际借款金额为50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金额为500000元。被告王健新、杜肖华到期未偿付借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注明的利息按每月3%计算,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健新、被告杜肖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中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60000元(自2014年8月1日暂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后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