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其中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不安定因素逐年增多,家事纠纷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增加。由原有的主要是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等。逐步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老婚姻、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因此带来了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一、农村家事审判面临的现状及根源
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附着于家事关系之上,从产生困难的根源来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
一是当前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慢慢地习惯了城市的生活,而想要摆脱现有的生活状况,由此当来了很多婚姻纠纷,子女抚养、抚育,未成年人教育等问题。
二是得益于法治宣传的日益强化,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也在逐步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想要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法院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要关注个案审理对于整体的影响,使判决结果成为指导社会进步的良方。比如在有的农村处理征地补偿的问题时,常常将已婚出嫁的女性单独出来,不按照村民的补偿标准去补偿,这样就造成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当有人通过司法维护了自身权益时,其他受到同样侵害的群众也当然会提出同样的诉求来。
三是农村村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伦理道德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影响着农村成员的婚姻、家庭、继承、抚养抚育等多方面的关系,各种关系在不同的立场下不断冲突,带来了矛盾和纠纷的不断增长,因此,在当前新型农村社会中,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赡养抚育纠纷等家事方面的纠纷所占的比例较大。
二、域外家事审判改革的特点及现状
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家事审判改革历程、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工作机制等分析研究,能够把握家事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对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家事诉讼立法的专门化
英国早在1857 年就制定有《婚姻诉讼法》,创设了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1984年,将《婚姻诉讼法》修订为《婚姻和家事诉讼法》。2003年《法院法》第75-81 条还专门规定了“家事程序规则及操作指南”。澳大利亚1975 年制定了《家庭法》,其后多次修订,特别是《2006 年家庭法修正(共同承担抚养责任)法》增加了“FDR新机制”,更加注重对家事纠纷的非诉讼多元化解决。德国1896 年《民法典》第一次统一了德国家庭法,在第四编规定了婚姻、亲属、监护三个章节的内容。2008 年《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规定,从2009年9月起家庭事件不再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二战后日本改革家事审判制度,1947 年制定《家事审判法》。2011 年修正为《家事事件程序法》,被认为是日本推进非讼程序现代化的重要一步。2012年我国台湾公布施行“家事事件法”。纵观域外家事立法发展史,家事纠纷单独立法是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二)家事审判机构和组织的专业化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逐渐开始关注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美国最早成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迄今有12个州成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此外地方治安法院也对部分家事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其他各州普遍成立了家事法庭。1980年起,美国律师协会开始倡导“单一家事法院”的做法。20世纪末,英国构建起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法院及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共同管辖家事纠纷初审案件的家事审判体制,2014 年设立了统一的家事法院。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联邦设立家事法院,各州可以设立自己的家事法院,强调家事法官的适合性。日本于1949年成立家庭裁判所,全国共50个,并根据需要设立支部,其公职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等。此外,还设立了医务室、家庭科学调查室、家庭裁判所委员会、参与员及调解委员等辅助机构。台湾自2002年开始在法院内增设少年及家事法
庭,于2010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立法,于2012 年成立第一个专业家事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并对其家事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家事审判理念和程序的非讼化
各国在审理模式上都逐步经历了由对抗式向纠问式转变的过程。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规定了无过失主义的离婚审查原则,同时增加了冷静期,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参加信息会议等特殊规定。美国俄勒冈州2013 年制定了建构“非正式化家事审理程序”的补充规定,在程序上更为简易,强调由法官直接发问,对证据规则适当放宽,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案情,对律师的职权进行相应限制。新西兰从1981年开始建立家事法院系统,创新实行治疗型审理模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和范围内任意协商、调解程序由法院主导以及必要时进行言辞辩论等,后又研究推动“早期介入程序”,避免对家事纠纷处理的延误。德国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当事人主义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赋予法官较大的依职权调查的权力。日本司法界认为,家事纠纷中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澳大利亚《家庭法》认为传统的对抗式审理模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主流观念认为经由调解达成的纠纷处理方案更能符合当事人的需求。所有上述国家和地区都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家事纠纷处理的核心价值追求。
(四)家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英国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与社会支持系统配合,成立儿童及家事法院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或组织家事纠纷调解和调查。在法院处理分居或者离婚,以及安排孩子居所及生活照顾时,通常会有社工人员、诉讼监护人、法院福利官、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教师、警察、家庭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病医师、小儿科医生等主动介入并提供意见。美国家事法庭适用抚养协调机制,解决离婚纠纷时,由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与子女需求相关的教育,以制定并协助当事人执行子女抚养计划。澳大利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家事服务网络,包括家庭辅助处、儿童支持署、社区法律中心、家庭暴力危机专线、“家庭关系中心”、法律援助委员会、澳大利亚关系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等,更加注重非诉多元化解决途径。新西兰“早期介入程序”设置20到24周的前置调解程序,在案件受理之初评估区分紧急案件和一般案件。台湾家事调解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由法官选任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邀请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多数国家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上,都采纳了调解前置主义。
三、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主要经验
各地法院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改革呈现出千帆并进、百花争艳的良好局面。
(一)发挥制度优势,搭建多元化联动化解纠纷格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托“一庭三所一处”(即关上人民法庭—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老年人维权联动机制,探索赡养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德州武城法院首创“法院驻民政局家事指导中心”,对办理结婚的双方给予家庭行为规范和传统家和理念辅导,对办理离婚的双方运用专业知识予以调解。
(二)挖掘各方资源,打造专业化专门化司法力量
“家事审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而且跨学科领域的工作。家事审判专业化的保障,根本在于打造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德州武城法院成立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按照“1+1+1+n”模式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即一审一助一书加多名辅助人员,由家事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优、沟通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同时组建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回访员、心理测试员、心理咨询员、情绪平复员、少年观护员“七员”辅助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其报酬。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聘请了10 名法院退休干部和5 名有调解经验的社区调解员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并聘请3 名心理情感疏导员和24 名家事调查员共同参与家事案件的处理。
(三)转变司法理念,构建人性化温情化审判模式
针对家事案件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在审判场所、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和配套制度进行针对性改造,将人性化理念贯穿到具体司法过程。改造家事审判场所设置,建成家事调解室、家事交流室、心理咨询室、亲子观察室等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专门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贯彻家事审判调解优先原则、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建立温情式家事审判方式,加大法官职权探知力度,对当事人处分权予以适当干预,采取婚姻冷静期制度、家事回访制度、心理疏导、“温情式”判决等,引导当事人爱护家庭、珍惜亲情。建立健全家事审判基本制度和机制。推行家事调查制度,家事调查员根据法官的指派,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婚姻状况、矛盾焦点、子女抚养、亲属关系、成长经历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以探明矛盾的真正根源,提高法官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针对性地化解纠纷。
四、农村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做好涉农家事审判工作,不单单只是停留在制度方面的完善,而且要从工作机制、审判方式、方法等方面多下功夫,使司法更好地保障农村家事关系的稳定,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加强家事审判组织创新,打造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
家事案件通常处理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及与家庭为纽带产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因此对于法官生活经验、耐心程度、细致工作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可选任在民事案件审理能力突出、调解能力娴熟和生活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通过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灵活的运用调解手段,逐步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尖锐转向模糊,通过有效的亲情宣教,强调家庭关系中夫妻间义务,子女、老人的扶养、赡养义务等家庭责任,引导家庭成员关注矛盾化解不利可能造成的各种后果,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更新审判理念,树立农村家事审判工作基本准则
家事审判工作应当在家庭本位的理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相互干预、相互促进的方式下,不断探索和完善处理农村家事审判中矛盾化解的新思路。对于尚能挽救的婚姻先通过暂时的调解,使矛盾不至于激化,同时做好案后跟进回访,防止调和案件出现反弹再次起诉,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维护原有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在处理财产分割中,要综合考虑未成年未来成长,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将家庭暴力情节作为分配夫妻财产份额的重要依据,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家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但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最大不同是,其涉及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不能单纯机械地依靠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需要将依法裁判与亲情化解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法律的统一框架内,发挥亲情化解的优势,维护农村家庭和谐稳定。对于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的家事案件,可适当放宽审限,为缓和矛盾,强化调解提供必要的时间周期。将心理干预作为一项重要的调解手段,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动态的了解,做好家事审判工作延伸,维护和谐关系。完善涉农家事案件证据规则,做好引导,向举证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保障。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建立联合化解工作机制,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作配合。加强调解专业化,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返聘已退休法院工作人员,充实民政、妇联庭前调解队伍。建立健全家庭危机救助机制,加强与妇联、民政、文教等单位协作,提供积极的后续司法服务。吸纳心理学、社会学人员到家事调解队伍,直接参与家事纠纷调处,帮助法官处理家事案件。与公安机关探索搭建衔接机制和平台,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及时留存报警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诊疗材料等,共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探索建立由农村“乡贤”出面协调家事纠纷机制,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族长、老教师“四老”威望高、影响力强的优势,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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